数据登记私法行为规范的参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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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新舒

摘要:

数据登记参照物权登记建构需进行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相似性论证。构成要件即数据登记能力判断,其分为“能否登记”之事实判断与“应否登记”之价值判断。在事实判断方面,参照“物的空间特定”形成“处于数字空间可识节点”标准,参照“物权观念特定”形成“观念控制具备技术可识性、访问独立性、识别唯一性、不可篡改性”标准。在价值判断方面,参照不动产登记形成“禁止登记→无需登记→鼓励登记→应当登记”递进标准,以此分别衡量数据本体类型与数据上理论权利类型,可得不应赋予登记能力的数据登记对象。参照物权登记法律效果建构的数据登记效力体系包括:参照物权规范生成史承认数据登记的造权效力,参照物权登记对物权变动控制程度进行数据登记对抗力与设权力的梯度建构,参照第三人保护制度进行数据登记公信力的限制性建构。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12-05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4-12-12

引用参考

曹新舒. 数据登记私法行为规范的参照论[J]. 东方法学,2024(06):9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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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数据登记私法行为规范的参照论
  • dc.contributor.author
  • 曹新舒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东方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page
  • 98-110
  • dc.date.issued
  • 2024-12-0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数据登记;登记能力;登记效力;私法行为规范;数据产权;数据确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数据登记参照物权登记建构需进行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相似性论证。构成要件即数据登记能力判断,其分为“能否登记”之事实判断与“应否登记”之价值判断。在事实判断方面,参照“物的空间特定”形成“处于数字空间可识节点”标准,参照“物权观念特定”形成“观念控制具备技术可识性、访问独立性、识别唯一性、不可篡改性”标准。在价值判断方面,参照不动产登记形成“禁止登记→无需登记→鼓励登记→应当登记”递进标准,以此分别衡量数据本体类型与数据上理论权利类型,可得不应赋予登记能力的数据登记对象。参照物权登记法律效果建构的数据登记效力体系包括:参照物权规范生成史承认数据登记的造权效力,参照物权登记对物权变动控制程度进行数据登记对抗力与设权力的梯度建构,参照第三人保护制度进行数据登记公信力的限制性建构。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企业数据确权和流转中的登记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075);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训练数据公共役权的构建与实现研究”(项目批准号:CYB2401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dc.identifier.CN
  • 31-2008/D
  • dc.identifier.issn
  • 1674-4039
  • dc.identifier.if
  • 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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