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的规制变革与平衡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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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汪青松

作者:

汪青松

摘要:

现代公司法高度重视股权保护,但股权保护之立法目的需要通过规制控制权的规则设计来达成。公司控制关系的普遍存在表明“控制性利益”可以构成一种隐性激励,控制关系对公司治理具有双面影响。传统立法对“控制性利益”谋取行为采取“强制禁止+事后追责”的规制策略是低效的,特别是欠缺积极的引导性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失衡。新《公司法》展现出对公司控制进行平衡规制的取向,以立法目的之扩展调适公司法的制度功能,以股权配置多元化满足控制人的控制需求,以灵活的组织机构提升公司治理的实效性,以周延的问责机制保障控制行为的妥当性。未来应当进一步将控制从事实转变为权利,完善其识别规则与权能体系,明晰司法介入商业的限度以实现审慎科责,并注重运用程序性引导的规制策略。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11-15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4-12-09

引用参考

汪青松. 公司控制权的规制变革与平衡进路[J]. 现代法学,2024(06):8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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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公司控制权的规制变革与平衡进路
  • dc.contributor.author
  • 汪青松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现代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46
  • dc.identifier.page
  • 87-101
  • dc.date.issued
  • 2024-11-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控制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性利益;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现代公司法高度重视股权保护,但股权保护之立法目的需要通过规制控制权的规则设计来达成。公司控制关系的普遍存在表明“控制性利益”可以构成一种隐性激励,控制关系对公司治理具有双面影响。传统立法对“控制性利益”谋取行为采取“强制禁止+事后追责”的规制策略是低效的,特别是欠缺积极的引导性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失衡。新《公司法》展现出对公司控制进行平衡规制的取向,以立法目的之扩展调适公司法的制度功能,以股权配置多元化满足控制人的控制需求,以灵活的组织机构提升公司治理的实效性,以周延的问责机制保障控制行为的妥当性。未来应当进一步将控制从事实转变为权利,完善其识别规则与权能体系,明晰司法介入商业的限度以实现审慎科责,并注重运用程序性引导的规制策略。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出资公司中国特色治理机制研究”(23FFXB040);
  • dc.identifier.CN
  • 50-1020/D
  • dc.identifier.issn
  • 1001-2397
  • dc.identifier.if
  • 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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