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的民法权利基础和规范构造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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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明雪

摘要:

生前预嘱制度仍需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深圳的地方立法作了初步尝试,但其辐射效应有限,且法理、制度规范乃至伦理观诸端均尚待完善。完善该制度需要克服生前预嘱内容的易变性,并调和儒家生死观、孝道与医学伦理之间的矛盾;澄清生前预嘱在民法上的权利基础,确保其与《民法典》中生命尊严权的理念相符;生命尊严原则、明确性及利益平衡原则是制度构建的核心;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制定生前预嘱,特殊情况下可设代理人决策;预嘱形式应严格,内容以“我的五个愿望”——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以及我希望谁帮助我等为基础。此外,建立生前预嘱登记制度以监督其生效、执行及撤销等流程,确保制度透明度和公信力。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9-28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4-10-28

引用参考

殷明雪. 生前预嘱的民法权利基础和规范构造之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24(05):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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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生前预嘱的民法权利基础和规范构造之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殷明雪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医学与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16
  • dc.identifier.page
  • 59-67
  • dc.date.issued
  • 2024-09-2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生前预嘱;生命尊严;权利基础;医疗自主;知情同意;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生前预嘱制度仍需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深圳的地方立法作了初步尝试,但其辐射效应有限,且法理、制度规范乃至伦理观诸端均尚待完善。完善该制度需要克服生前预嘱内容的易变性,并调和儒家生死观、孝道与医学伦理之间的矛盾;澄清生前预嘱在民法上的权利基础,确保其与《民法典》中生命尊严权的理念相符;生命尊严原则、明确性及利益平衡原则是制度构建的核心;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制定生前预嘱,特殊情况下可设代理人决策;预嘱形式应严格,内容以“我的五个愿望”——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以及我希望谁帮助我等为基础。此外,建立生前预嘱登记制度以监督其生效、执行及撤销等流程,确保制度透明度和公信力。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级科研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路径研究”(项目编号:MSZX-BS2021-004)的阶段性成果;;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时代医疗损害责任的规范逻辑与制度构造研究”(项目编号:2021WT35);
  • dc.identifier.CN
  • 51-1721/R
  • dc.identifier.issn
  • 1674-7526
  • dc.identifier.if
  •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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