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三要件”的法教义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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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李昌盛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李昌盛 ;林慧翔

摘要:

通说认为,证人出庭“三要件”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为决定性要件。该观点符合当前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均以“无必要”为由限制证人出庭的司法现状。然而根据立法原意,证人出庭“三要件”处于平行、独立地位,不得以“有必要”为决定要件而忽略了对前两个要件的判断。在坚守“证人出庭为原则”基本立场基础上,以“三步检验法”重新构建证人出庭审查内容:第一,“控辩双方有异议”注意提出异议时间、异议方式以及异议主体;第二,“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应当从证人证言所蕴含的“待证事实”内容出发,由申请方承担初步证明,法院履行“无重大影响”说理义务;第三,法院认为“无必要”出庭仅限于明显重复、合理预断以及证人基于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三种情形。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7-18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CSSCI

提交日期

2024-09-20

引用参考

李昌盛;林慧翔. 证人出庭“三要件”的法教义学解读[J].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4):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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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证人出庭“三要件”的法教义学解读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李昌盛;林慧翔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volume
  • 52
  • dc.identifier.page
  • 91-102
  • dc.date.issued
  • 2024-07-1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三要件;三步检验法;拒绝证人出庭;证据预断禁止;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通说认为,证人出庭“三要件”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为决定性要件。该观点符合当前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均以“无必要”为由限制证人出庭的司法现状。然而根据立法原意,证人出庭“三要件”处于平行、独立地位,不得以“有必要”为决定要件而忽略了对前两个要件的判断。在坚守“证人出庭为原则”基本立场基础上,以“三步检验法”重新构建证人出庭审查内容:第一,“控辩双方有异议”注意提出异议时间、异议方式以及异议主体;第二,“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应当从证人证言所蕴含的“待证事实”内容出发,由申请方承担初步证明,法院履行“无重大影响”说理义务;第三,法院认为“无必要”出庭仅限于明显重复、合理预断以及证人基于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三种情形。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据的支撑力和区分力问题研究”(19XFX006);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项目“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23SKJD008);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2021XZNDJDZD-02);
  • dc.identifier.CN
  • 34-1041/C
  • dc.identifier.issn
  • 1001-2435
  • dc.identifier.if
  •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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