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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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梁洪霞

归属院系:

行政法学院

作者:

梁洪霞 ;刘方洲

摘要: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已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推动了“备案审查全覆盖”的实现。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在事实层面的强实效性决定了备案审查的必要性,在规范层面的无法律效力属性给备案审查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能反过来论证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应视作对地方“两院”职权的监督。备案审查通过“要求废止或修改”决定的弱监督效力体现对司法权的尊重,同时以人大常委会其他监督措施和“两高”的备案审查监督补强其约束力的不足。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判断,需结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条件构建备案审查衔接司法再审的程序机制,同时区分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起再审与有权机关决定再审的不同情况。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7-25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9-19

引用参考

梁洪霞;刘方洲. 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力[J]. 荆楚法学,2024(04):14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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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力
  • dc.contributor.author
  • 梁洪霞;刘方洲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荆楚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148-160
  • dc.date.issued
  • 2024-07-2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地方“两院”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纠错方式;溯及力;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已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推动了“备案审查全覆盖”的实现。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在事实层面的强实效性决定了备案审查的必要性,在规范层面的无法律效力属性给备案审查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能反过来论证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应视作对地方“两院”职权的监督。备案审查通过“要求废止或修改”决定的弱监督效力体现对司法权的尊重,同时以人大常委会其他监督措施和“两高”的备案审查监督补强其约束力的不足。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判断,需结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条件构建备案审查衔接司法再审的程序机制,同时区分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起再审与有权机关决定再审的不同情况。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1年重庆市社科重点项目“重庆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实证研究”(2021NDZD05)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CN
  • 42-1918/D
  • dc.identifier.issn
  • 2097-0404
  • dc.identifier.i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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