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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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侯国跃

作者:

侯国跃 ;胡恒

摘要: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与公司股权有本质区别。从权利生成的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应当定性为完成独立化改造的收益分配权,具有可让与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应以抵押的形式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担保登记机构可逐步统一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价值评估应由特定机构完成,并采收益法,以集体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制度为参酌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作为担保人,但对担保的设立享有同意权。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为消费借贷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人可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必要将“折价”包含在内。收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补充实现形式,具有兜底性。收储机构在收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后应当及时转让。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7-19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提交日期

2024-08-21

引用参考

侯国跃;胡恒.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制度研究[J]. 河北法学,2024(09):14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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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制度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侯国跃;胡恒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河北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9
  • dc.identifier.volume
  • 42
  • dc.identifier.page
  • 147-166
  • dc.date.issued
  • 2024-07-19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权利抵押;登记要件主义;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与公司股权有本质区别。从权利生成的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应当定性为完成独立化改造的收益分配权,具有可让与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应以抵押的形式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担保登记机构可逐步统一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价值评估应由特定机构完成,并采收益法,以集体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制度为参酌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作为担保人,但对担保的设立享有同意权。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为消费借贷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人可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必要将“折价”包含在内。收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补充实现形式,具有兜底性。收储机构在收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后应当及时转让。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22YC057;23FXC005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2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研究”(2022YC057);2023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私法保障与江苏实践研究”(23FXC005)
  • dc.identifier.CN
  • 13-1023/D
  • dc.identifier.issn
  • 1002-3933
  • dc.identifier.if
  •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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