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刑事证明结构: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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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李昌盛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李昌盛

摘要:

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的证明结构。它既体现在侦诉审关系中,也体现在上下审关系中。在这一结构中,公检法在各自主导的诉讼阶段只有调查程序和方式的差异,并无查证责任和目标的差异。后端办案机关有接力查证的责任。接力者具有依照法定证明标准选择是否接力的判断权,也有选择接力主体、范围和方法的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均朝着优化结构的方向前行。我国刑事证明结构具有如下鲜明特色:一是事实认定权力的去中心主义,二是专门机关查证责任的同质化,三是查证范围认定权的单元化,四是“调查”真相演变为“接着查”真相,五是作为查明真相协助者的辩方。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1-15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4-07-09

引用参考

李昌盛. 中国式刑事证明结构: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4(01):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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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中国式刑事证明结构: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李昌盛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60-71
  • dc.date.issued
  • 2024-01-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刑事证明结构;分段包干;选择性接力;查证责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的证明结构。它既体现在侦诉审关系中,也体现在上下审关系中。在这一结构中,公检法在各自主导的诉讼阶段只有调查程序和方式的差异,并无查证责任和目标的差异。后端办案机关有接力查证的责任。接力者具有依照法定证明标准选择是否接力的判断权,也有选择接力主体、范围和方法的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均朝着优化结构的方向前行。我国刑事证明结构具有如下鲜明特色:一是事实认定权力的去中心主义,二是专门机关查证责任的同质化,三是查证范围认定权的单元化,四是“调查”真相演变为“接着查”真相,五是作为查明真相协助者的辩方。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3SKJD008;2021XZNDJDZD-02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据的支撑力和区分力问题研究”(19XFX006);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23SKJD008);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2021XZNDJDZD-02);
  • dc.identifier.CN
  • 33-1337/C
  • dc.identifier.issn
  • 1009-1505
  • dc.identifier.if
  •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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