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立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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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郑志峰

作者:

郑志峰

摘要:

我国《人工智能法》的制定程序应当与《产品质量法》的修订程序同步启动,以确保人工智能产品安全与产品责任的规则相协调。有形性并非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的标准,人工智能输出信息具有成为产品的可能,而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区分则需要进行类型化判定。在产品缺陷的判断上,技术性标准的制定应当特别考量人工智能产品的新安全需求,对不合理危险的认定则需要综合产品说明、其他产品的影响、自主学习、升级更新等主客观因素。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区分辅助型与替代型人工智能,合理判断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与使用人行为是否构成替代原因,同时引入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免责事由方面,后期缺陷抗辩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人工智能产品的升级更新、自主学习的特点,对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的适用宜通过区分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设置跟踪观察义务等方式进行限制,但没有必要创设单独的开源抗辩规则。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6-07

学科:

民商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4-06-11

引用参考

郑志峰.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立法更新[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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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立法更新
  • dc.contributor.author
  • 郑志峰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1-15
  • dc.date.issued
  • 2024-06-07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人工智能法;人工智能产品;产品缺陷;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人工智能法》的制定程序应当与《产品质量法》的修订程序同步启动,以确保人工智能产品安全与产品责任的规则相协调。有形性并非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的标准,人工智能输出信息具有成为产品的可能,而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区分则需要进行类型化判定。在产品缺陷的判断上,技术性标准的制定应当特别考量人工智能产品的新安全需求,对不合理危险的认定则需要综合产品说明、其他产品的影响、自主学习、升级更新等主客观因素。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区分辅助型与替代型人工智能,合理判断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与使用人行为是否构成替代原因,同时引入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免责事由方面,后期缺陷抗辩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人工智能产品的升级更新、自主学习的特点,对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的适用宜通过区分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设置跟踪观察义务等方式进行限制,但没有必要创设单独的开源抗辩规则。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CFX041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CFX041)“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 dc.identifier.CN
  • 61-1470/D
  • dc.identifier.issn
  • 1671-6914
  • dc.identifier.if
  •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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