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定位:既有学说批判与责任阻却事由论提倡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李永升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袁汉兴 ; 李永升

摘要:

应当将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责任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又可以称为消极的责任要素。消极的责任要素与积极的责任要素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认定模式不同,对于积极的责任要素,司法机关需要积极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要素;对于消极的责任要素,则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提出证明予以证明的责任要素,但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缺乏消极的责任要素,则发生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将缺乏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过失犯责任阻却事由,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判断过失犯的有责性时,不但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还要考察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既有学说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忽视对行为人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导致了结果责任倾向的出现,不当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4-15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5-22

引用参考

袁汉兴;李永升. 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定位:既有学说批判与责任阻却事由论提倡[J]. 南海法学,2024(02):37-48.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定位:既有学说批判与责任阻却事由论提倡
  • dc.contributor.author
  • 袁汉兴;李永升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成都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南海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8
  • dc.identifier.page
  • 37-48
  • dc.date.issued
  • 2024-04-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预见可能性;构成要件要素;归责要素;责任要素;责任阻却事由;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应当将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责任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又可以称为消极的责任要素。消极的责任要素与积极的责任要素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认定模式不同,对于积极的责任要素,司法机关需要积极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要素;对于消极的责任要素,则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提出证明予以证明的责任要素,但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缺乏消极的责任要素,则发生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将缺乏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过失犯责任阻却事由,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判断过失犯的有责性时,不但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还要考察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既有学说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忽视对行为人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导致了结果责任倾向的出现,不当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1AFX011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球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21AFX011);
  • dc.identifier.issn
  • 2096-4013
  • dc.identifier.if
  • 0.27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