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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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郑志峰

归属院系:

民商法学院

作者:

郑志峰1 ;罗力铖

摘要:

面对数据不洁、恶意投喂、虚假生成等导致的侵权,需要合理设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传统网络侵权相比,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主体身份、侵权风险和认定标准上存在诸多差异性,但“避风港”规则仍有适用的空间。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可能存在数据提供方、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三方的过错,侵权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需要对合格通知与删除措施进行重新检视。在知道规则中,判断的标准应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合理设置两者的界限;而因,“算法黑箱”和服务的非公开性,以往基于服务提供者“理性人”的标准已经失效,需要构建“理性算法”标准以优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2-10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3-12

引用参考

郑志峰;罗力铖.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避风港”规则[J]. 人工智能,2024(01):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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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避风港”规则
  • dc.contributor.author
  • 郑志峰;罗力铖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人工智能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91-99
  • dc.date.issued
  • 2024-02-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生成式人工智能;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理性算法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面对数据不洁、恶意投喂、虚假生成等导致的侵权,需要合理设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传统网络侵权相比,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主体身份、侵权风险和认定标准上存在诸多差异性,但“避风港”规则仍有适用的空间。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可能存在数据提供方、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三方的过错,侵权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需要对合格通知与删除措施进行重新检视。在知道规则中,判断的标准应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合理设置两者的界限;而因,“算法黑箱”和服务的非公开性,以往基于服务提供者“理性人”的标准已经失效,需要构建“理性算法”标准以优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CFX041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CN
  • 10-1530/TP
  • dc.identifier.issn
  • 2096-5036
  • dc.identifier.if
  •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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