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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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杨攀

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贴切的理解,因此,既不能赞成药品犯罪中的假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完全一致的观点,也不能肯定可以完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独立认定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观点,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危害性判断。一方面,只要某种药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即使其对人体健康有实质危害性,也不属于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另一方面,若某种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实质危害,那么,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药品犯罪中的假药。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2-15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3-11

引用参考

杨攀. 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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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杨攀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91-106
  • dc.date.issued
  • 2024-02-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药品犯罪;假药;法秩序统一性;实质危害性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贴切的理解,因此,既不能赞成药品犯罪中的假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完全一致的观点,也不能肯定可以完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独立认定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观点,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危害性判断。一方面,只要某种药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即使其对人体健康有实质危害性,也不属于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另一方面,若某种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实质危害,那么,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药品犯罪中的假药。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7XFX009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
  • dc.identifier.CN
  • 50-1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 dc.identifier.if
  •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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