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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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陈伟 ;邬雨岑

摘要:

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进行重新审视。随着信息保护的日渐重视,隐私权的价值应与个人信息权一样受到同等重视,刑法应当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开辟新路径,采取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重构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引入“弱可识别性+隐私性”标准,同时继续加强针对隐私权犯罪的积极预防,通过刑法调整来应对当前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现实。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2-15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3-08

引用参考

陈伟;邬雨岑.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重构[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01):107-12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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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重构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伟;邬雨岑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107-121+162
  • dc.date.issued
  • 2024-02-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进行重新审视。随着信息保护的日渐重视,隐私权的价值应与个人信息权一样受到同等重视,刑法应当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开辟新路径,采取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重构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引入“弱可识别性+隐私性”标准,同时继续加强针对隐私权犯罪的积极预防,通过刑法调整来应对当前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现实。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3XXFZX02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2023年度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我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
  • dc.identifier.CN
  • 50-1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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