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错误”论: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功能澄清与标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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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闫召华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闫召华

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除了担负审判监督和公诉救济功能外,还应被赋予“合作成效”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应当融入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把握的诸多困境。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重点考虑错误的性质、错误的程度、纠错的可能性和纠错的效益等因素。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2-15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4-03-08

引用参考

闫召华. “实质错误”论: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功能澄清与标准优化[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01):14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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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实质错误”论: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功能澄清与标准优化
  • dc.contributor.author
  • 闫召华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 dc.publisher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144-159
  • dc.date.issued
  • 2024-02-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认罪认罚;抗诉;确有错误;实质错误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除了担负审判监督和公诉救济功能外,还应被赋予“合作成效”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应当融入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把握的诸多困境。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重点考虑错误的性质、错误的程度、纠错的可能性和纠错的效益等因素。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9AFX009;GJ2022D09;2021NDYB026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案件质效的评估与保障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研究”
  • dc.identifier.CN
  • 11-3891/D
  • dc.identifier.issn
  • 1007-9017
  • dc.identifier.if
  • 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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