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的实践检视及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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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高星阁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高星阁1

摘要:

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之独特性决定了类案检索机制之定位应当是“区域性”而非“全域性”。上述特点决定了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之构建应当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而非简单借鉴域外法治。通过对我国类案检索机制“区域性”试点之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存在着适用主体差异性、类案识别标准不一致性以及类案检索效力模糊性之弊端。应当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类案检索机制具体适用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且统一区域内类案识别标准,在明确类案检索机制的辅助作用的同时,通过层次化的效力构建总结和完善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2-20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3-07

引用参考

高星阁. 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的实践检视及完善进路[J]. 时代法学,2024(01):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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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的实践检视及完善进路
  • dc.contributor.author
  • 高星阁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时代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30-39
  • dc.date.issued
  • 2024-02-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类案检索机制;区域协调发展;同案同判;类案识别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之独特性决定了类案检索机制之定位应当是“区域性”而非“全域性”。上述特点决定了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之构建应当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而非简单借鉴域外法治。通过对我国类案检索机制“区域性”试点之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存在着适用主体差异性、类案识别标准不一致性以及类案检索效力模糊性之弊端。应当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类案检索机制具体适用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且统一区域内类案识别标准,在明确类案检索机制的辅助作用的同时,通过层次化的效力构建总结和完善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2SKJD039;20&ZD195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2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的规范化研究”;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
  • dc.identifier.CN
  • 43-1431/D
  • dc.identifier.issn
  • 1672-769X
  • dc.identifier.if
  • 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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