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催缴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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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经济法学院

作者:

魏于凯

摘要:

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而不缴等出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了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协议,同时降低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能力,涉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催缴机制亟待构建。董事对公司与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加之董事会作为主管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机构,董事系适格的催缴执行主体。在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期、未约定出资期限或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董事应当启动催缴出资程序,并采用恰当的方式履行催缴股东出资的勤勉义务。若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致使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当将董事催缴出资制度与其他公司资本后端控制程序妥善衔接,确保股东及时缴足出资。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2-25

学科:

经济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3-06

引用参考

魏于凯. 董事催缴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J].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4(01):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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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董事催缴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 dc.contributor.author
  • 魏于凯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112-117
  • dc.date.issued
  • 2024-02-2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董事;信义义务;催缴出资;股东限权;股东失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而不缴等出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了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协议,同时降低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能力,涉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催缴机制亟待构建。董事对公司与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加之董事会作为主管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机构,董事系适格的催缴执行主体。在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期、未约定出资期限或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董事应当启动催缴出资程序,并采用恰当的方式履行催缴股东出资的勤勉义务。若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致使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当将董事催缴出资制度与其他公司资本后端控制程序妥善衔接,确保股东及时缴足出资。
  • dc.identifier.CN
  • 22-1390/F
  • dc.identifier.issn
  • 1674-3288
  • dc.identifier.if
  •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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