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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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民商法学院

作者:

王璞钧

摘要: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1-04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4-03-05

引用参考

王璞钧. 《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J].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1):8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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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璞钧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80-90+109
  • dc.date.issued
  • 2024-01-04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动态质押;公示方式;非占有质;监管责任;概括描述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2BFX077;MS-SS2021-005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与运用难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论”
  • dc.identifier.CN
  • 14-1269/C
  • dc.identifier.issn
  • 1009-5837
  • dc.identifier.if
  •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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