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之效力——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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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梅伟

作者:

梅伟1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406条的立法目的和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过度保护了抵押权人利益,致使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的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正义。在法理上,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债权约定不能限制所有权变动;抵押权的权益位阶远低于所有权;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并不具有登记能力。因而,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仅对当事人具有效力,经登记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对《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应作修正。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3-08-31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CSSCI

提交日期

2023-12-25

引用参考

梅伟. 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之效力——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J].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3(01):24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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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之效力——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 dc.contributor.author
  • 梅伟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 dc.identifier.year
  • 2023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page
  • 240-254
  • dc.date.issued
  • 2023-08-3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抵押财产转让;追及效力;物权效力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406条的立法目的和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过度保护了抵押权人利益,致使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的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正义。在法理上,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债权约定不能限制所有权变动;抵押权的权益位阶远低于所有权;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并不具有登记能力。因而,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仅对当事人具有效力,经登记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对《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应作修正。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9XFX013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租购并举住房法律制度建构研究”
  • dc.identifi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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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identifier.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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