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个人信息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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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建文

归属院系:

民商法学院

作者:

张建文1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调整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规范。该条款不但在该法条内部而且在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内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它形成了特殊的仅仅针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调整规则,使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有了重大变革,“个人的同意”不再构成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基础,与非自动化决策方式的直接营销以“取得个人的同意”作为法律基础的一般性要求形成鲜明对比。该款所蕴含的拒绝权,不是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的拒绝,而是对整个直接营销的彻底拒绝,与同款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的拒绝,也即对“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的选择权形成对照。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3-10-26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3-12-05

引用参考

张建文. 论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个人信息法律基础[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0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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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个人信息法律基础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建文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3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page
  • 24-32
  • dc.date.issued
  • 2023-10-26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直接营销;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直接营销拒绝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调整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规范。该条款不但在该法条内部而且在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内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它形成了特殊的仅仅针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调整规则,使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有了重大变革,“个人的同意”不再构成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基础,与非自动化决策方式的直接营销以“取得个人的同意”作为法律基础的一般性要求形成鲜明对比。该款所蕴含的拒绝权,不是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的拒绝,而是对整个直接营销的彻底拒绝,与同款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的拒绝,也即对“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的选择权形成对照。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2BFX079;DFLF2022Y02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研究”
  • dc.identifier.CN
  • 61-1470/D
  • dc.identifier.issn
  • 1671-6914
  • dc.identifier.if
  •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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