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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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汪青松

作者:

汪青松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3-09-05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3-10-09

引用参考

汪青松. 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J]. 政治与法律,2023(09):14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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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
  • dc.contributor.author
  • 汪青松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政治与法律
  • dc.identifier.year
  • 2023
  • dc.identifier.issue
  • 09
  • dc.identifier.volume
  • No.340
  • dc.identifier.page
  • 147-161
  • dc.date.issued
  • 2023-09-0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国家出资公司;公司治理;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开运营法;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9FFXB008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9FFXB008)的阶段性成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31-1106/D
  • dc.identifier.issn
  • 1005-9512
  • dc.identifier.if
  • 3.571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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