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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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温泽彬

归属院系:

行政法学院

作者:

温泽彬

摘要:

宪法是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依据。区域协同立法需要遵循宪法上的中央统一领导、国家机关工作提质增效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依据。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作为区域协同立法依据的“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具备特定的规范内涵,包含了制度事实和社会事实两方面的内容。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要在实体上坚持区域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重的原则,在程序上区分直接管理事务和间接管理事务,对前者的协同立法主要依靠事后的备案审查机制,对后者的协同立法侧重于在事前通过宪法解释进行合宪性控制。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3-08-20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3-09-15

引用参考

温泽彬. 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规制[J]. 法学,2023(08):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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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规制
  • dc.contributor.author
  • 温泽彬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3
  • dc.identifier.issue
  • 08
  • dc.identifier.volume
  • No.501
  • dc.identifier.page
  • 29-41
  • dc.date.issued
  • 2023-08-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区域协同立法;宪法原则;宪法依据;合宪性控制;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宪法是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依据。区域协同立法需要遵循宪法上的中央统一领导、国家机关工作提质增效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依据。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作为区域协同立法依据的“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具备特定的规范内涵,包含了制度事实和社会事实两方面的内容。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要在实体上坚持区域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重的原则,在程序上区分直接管理事务和间接管理事务,对前者的协同立法主要依靠事后的备案审查机制,对后者的协同立法侧重于在事前通过宪法解释进行合宪性控制。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SKGH019);(22AZD027)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阐释项目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31-1050/D
  • dc.identifier.issn
  • 1000-4238
  • dc.identifier.if
  • 3.88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1;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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