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情不同意”情形下数字生存的可能:“必要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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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陈伟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陈伟 ;张学文

摘要:

新奇的赛博空间在吸引个体进行虚拟化迁入的同时,也促生了诸如通讯、社交、购物等社会基础服务的数字转型。“知情同意”机制的提出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在生活场景数字化搬运过程中自主决定信息交付的对象、范围。然而,现行的“知情同意”机制由于出场时机的不当导致其反而封闭了信息交付的商谈空间而使信息主体失去了拒绝的可能。“要么同意,要么离开”的信息服务规则最终造成“知情不同意”情形下信息主体的“数字死亡”,一种因无法接受隐私协议而被数字服务平台拒绝提供必要服务的无助状态。实际就技术场景而言,数字服务的提供并不必然以信息采集为前提,这意味着“数字死亡”的出现或肇因于规范场景中“必要数字服务”的不当离场。与之相对,“数字死亡”图景的提出势必将解决方案聚焦至“知情不同意”情形下“必要数字服务”的保障性提供。“数字死亡”困局的出现,关乎数字时代下围绕在“用户意愿”与“平台意志”的三层冲突,即:信息的主体性、平台的道德性、冲突的领域性。应当认为,用户与平台之间关乎“信息自决权”与“经营自主权”的价值衡平势必将解决路径指向双方权利的“对等限制”。即在非以采集信息为技术前提的服务场景中,“知情并同意”意味着用户需交付信息以换取平台增益服务,此时触发“必要信息规则”,即信息收集应始终同服务提供保持必要关联。相反,“知情不同意”则意味着平台需履行社会承诺以保障基础服务,此时将触发“必要服务规则”,即关联数字生存的必要服务不参与“知情同意”的议价过程。可以看出,“必要服务规则”旨在通过参照前数字社会中如水电气热、邮政通讯等公用服务企业的社会承诺以保障数字社会中基础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此举将“知情同意”机制的决策情景从“服务或有或无”的偏正结构扭转至“服务或多或少”的应然状态。当然,“社会承诺”的路线选择意味着仅有超大型、大型信息服务平台因其所提供的广泛性、基础性服务而应承担与之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对即时通信、网络资讯、内容检索、线上办公等必要数字服务的保障。应当认为,“必要服务规则”的提出势将充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必要原则”的规范意涵,最终投射到信息实践中实现人权保障与技术发展间的动态平衡。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3-04-25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3-05-10

引用参考

陈伟;张学文. 论“知情不同意”情形下数字生存的可能:“必要服务”规则[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网络首发):.

  • dc.title
  • 论“知情不同意”情形下数字生存的可能:“必要服务”规则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伟;张学文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3
  • dc.identifier.issue
  • 网络首发
  • dc.date.issued
  • 2023-04-2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知情不同意;;知情同意机制;;信息自决权;;隐私协议;;数字生存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新奇的赛博空间在吸引个体进行虚拟化迁入的同时,也促生了诸如通讯、社交、购物等社会基础服务的数字转型。“知情同意”机制的提出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在生活场景数字化搬运过程中自主决定信息交付的对象、范围。然而,现行的“知情同意”机制由于出场时机的不当导致其反而封闭了信息交付的商谈空间而使信息主体失去了拒绝的可能。“要么同意,要么离开”的信息服务规则最终造成“知情不同意”情形下信息主体的“数字死亡”,一种因无法接受隐私协议而被数字服务平台拒绝提供必要服务的无助状态。实际就技术场景而言,数字服务的提供并不必然以信息采集为前提,这意味着“数字死亡”的出现或肇因于规范场景中“必要数字服务”的不当离场。与之相对,“数字死亡”图景的提出势必将解决方案聚焦至“知情不同意”情形下“必要数字服务”的保障性提供。“数字死亡”困局的出现,关乎数字时代下围绕在“用户意愿”与“平台意志”的三层冲突,即:信息的主体性、平台的道德性、冲突的领域性。应当认为,用户与平台之间关乎“信息自决权”与“经营自主权”的价值衡平势必将解决路径指向双方权利的“对等限制”。即在非以采集信息为技术前提的服务场景中,“知情并同意”意味着用户需交付信息以换取平台增益服务,此时触发“必要信息规则”,即信息收集应始终同服务提供保持必要关联。相反,“知情不同意”则意味着平台需履行社会承诺以保障基础服务,此时将触发“必要服务规则”,即关联数字生存的必要服务不参与“知情同意”的议价过程。可以看出,“必要服务规则”旨在通过参照前数字社会中如水电气热、邮政通讯等公用服务企业的社会承诺以保障数字社会中基础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此举将“知情同意”机制的决策情景从“服务或有或无”的偏正结构扭转至“服务或多或少”的应然状态。当然,“社会承诺”的路线选择意味着仅有超大型、大型信息服务平台因其所提供的广泛性、基础性服务而应承担与之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对即时通信、网络资讯、内容检索、线上办公等必要数字服务的保障。应当认为,“必要服务规则”的提出势将充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必要原则”的规范意涵,最终投射到信息实践中实现人权保障与技术发展间的动态平衡。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2XXFZ20);;;(SD2021092)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项目“数字时代转向下刑事治理规则的适应性研究”;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体系构建研究”
  • dc.identifier.CN
  • 50-1023/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5831
  • dc.identifier.if
  • 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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