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特许越诉法”:中华法系行政诉讼之独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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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吕志兴

作者:

吕志兴 ; 汤东澍

摘要:

北宋末年起至南宋,皇帝不断颁布制、敕,特许百姓对官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越诉”,形成了“特许越诉法”。“特许越诉”的对象是官吏侵犯百姓人身权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百姓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都是管理相对人即百姓,被告都是管理者即官吏。宋代“特许越诉”的受理机关一般为被告的上级司法或监察机关,管辖机关级别高;对“特许越诉”的审理与监察制度及对相关官吏的追责相结合,力度较大。宋代“特许越诉法”为中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之独例,彰显了宋代法制居于中华法系极高水平和世界同时期先进水平,其内容对当前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3-02-15

学科:

法律史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3-03-20

引用参考

吕志兴; 汤东澍. 宋代“特许越诉法”:中华法系行政诉讼之独例[J]. 学术界,2023(02):14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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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宋代“特许越诉法”:中华法系行政诉讼之独例
  • dc.contributor.author
  • 吕志兴; 汤东澍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学术界
  • dc.identifier.year
  • 2023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No.297
  • dc.identifier.page
  • 142-151
  • dc.date.issued
  • 2023-02-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特许越诉法;行政诉讼制度;监司;御史台;尚书省;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北宋末年起至南宋,皇帝不断颁布制、敕,特许百姓对官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越诉”,形成了“特许越诉法”。“特许越诉”的对象是官吏侵犯百姓人身权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百姓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都是管理相对人即百姓,被告都是管理者即官吏。宋代“特许越诉”的受理机关一般为被告的上级司法或监察机关,管辖机关级别高;对“特许越诉”的审理与监察制度及对相关官吏的追责相结合,力度较大。宋代“特许越诉法”为中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之独例,彰显了宋代法制居于中华法系极高水平和世界同时期先进水平,其内容对当前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20YBFX33)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行政法制研究”
  • dc.identifier.CN
  • 34-100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2-1698
  • dc.identifier.if
  • 0.892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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