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范体系中的监察法规:功能面向与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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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王学辉

作者:

王学辉 ; 许柯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国家监委监察法规制定权后,衍生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创制性立法三种模式,这对于监察法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建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监察法规在其中发挥着“不敢腐”的惩戒功能、“不能腐”的防范功能、“不想腐”的引导功能。监察法规功能的实现与作用的发挥需要处理好与监察法规范体系中其他法规范形式的关系。在处理与创设监察权的宪法规范的关系时,监察法规应当尊重宪法关于监委地位、职权、领导体制的规定,细化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在处理与监察法律的关系时,监察法规要以“法律优位”原则为指导,执行和实施监察法律,同时协调好不同法律的立法价值目标;在处理与党内法规的关系时,监察法规要将行之有效的党纪规范监察法规化、以纪检自我约束为蓝本建构监察工作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从纪法复合角度完善监察官制度。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2-06-25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22-12-22

引用参考

王学辉; 许柯. 监察法规范体系中的监察法规:功能面向与作用发挥[J].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3):14-25.

  • dc.title
  • 监察法规范体系中的监察法规:功能面向与作用发挥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学辉; 许柯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2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volume
  • 35
  • dc.identifier.page
  • 14-25
  • dc.date.issued
  • 2022-06-2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监察法规;监察法规范体系;“三不腐”体系;功能面向;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国家监委监察法规制定权后,衍生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创制性立法三种模式,这对于监察法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建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监察法规在其中发挥着“不敢腐”的惩戒功能、“不能腐”的防范功能、“不想腐”的引导功能。监察法规功能的实现与作用的发挥需要处理好与监察法规范体系中其他法规范形式的关系。在处理与创设监察权的宪法规范的关系时,监察法规应当尊重宪法关于监委地位、职权、领导体制的规定,细化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在处理与监察法律的关系时,监察法规要以“法律优位”原则为指导,执行和实施监察法律,同时协调好不同法律的立法价值目标;在处理与党内法规的关系时,监察法规要将行之有效的党纪规范监察法规化、以纪检自我约束为蓝本建构监察工作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从纪法复合角度完善监察官制度。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8BFX054);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dc.identifier.CN
  • 33-1345/C
  • dc.identifier.issn
  • 1674-3555
  • dc.identifier.if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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