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价值、类型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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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王学辉

归属院系:

行政法学院

作者:

王学辉 ; 唐成余

摘要:

监察权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带来了新的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问题。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既是对监察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身亦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基于不同的语境,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包括实现监察程序的内在价值、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及法的安定性等。以宪法与现行监察立法为参照,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可划分为程序性基本权利和程序性一般权利、明定程序性权利和推定程序性权利。目前,对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不宜建构新的救济机制,而应对现行的复核与申诉制度进行深入改造。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2-07-20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22-12-21

引用参考

王学辉; 唐成余. 论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价值、类型与救济[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2(04):26-37.

  • dc.title
  • 论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价值、类型与救济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学辉; 唐成余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2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volume
  • 37
  • dc.identifier.page
  • 26-37
  • dc.date.issued
  • 2022-07-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程序性权利;监察对象;价值;类型;监察救济;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监察权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带来了新的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问题。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既是对监察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身亦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基于不同的语境,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包括实现监察程序的内在价值、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及法的安定性等。以宪法与现行监察立法为参照,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可划分为程序性基本权利和程序性一般权利、明定程序性权利和推定程序性权利。目前,对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不宜建构新的救济机制,而应对现行的复核与申诉制度进行深入改造。
  • dc.identifier.CN
  • 32-1704/Z
  • dc.identifier.issn
  • 1672-1020
  • dc.identifier.if
  •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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