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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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力

归属院系:

民商法学院

作者:

张力 ; 程敏

摘要: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格分化基础上通过法律赋能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应存在公共职能与经济功能的区分,应将经营性风险锁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中,防止风险外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职能的发挥,在保民生的基础上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采取“培育—核准”模式:培育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财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标准来确定设立条件;核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必须经核准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可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其终止后人格降等至事实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旧能够发挥其公共职能。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2-09-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2-12-08

引用参考

张力; 程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与终止[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5):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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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与终止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力; 程敏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2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35
  • dc.identifier.page
  • 77-85
  • dc.date.issued
  • 2022-09-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培育;设立核准;破产程序;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格分化基础上通过法律赋能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应存在公共职能与经济功能的区分,应将经营性风险锁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中,防止风险外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职能的发挥,在保民生的基础上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采取“培育—核准”模式:培育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财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标准来确定设立条件;核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必须经核准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可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其终止后人格降等至事实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旧能够发挥其公共职能。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CLS(2018)HQZZ48);;(19JD013);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重点项目
  • dc.identifier.CN
  • 11-3979/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2204
  • dc.identifier.if
  • 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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