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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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唐力 ; 赵以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唐力 ; 赵以

摘要:

现行仲裁法在解决民商事群体性纠纷时面临困境,有必要嵌入集团仲裁规则予以解决。集团仲裁的启动,需解决仲裁条款解释问题。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表示“沉默”时,可授权仲裁庭作出解释,原则上应视默示为同意;集团仲裁的路径,以集团拟制为突破口。为避免加入制和退出制存在的弊端,可采用混合制,适当赋予集团仲裁申请人“集团自拟权”;集团仲裁的实施,需解决集团代表人产生问题。为及时启动集团仲裁并确保代表人的充分代表性,可采取仲裁庭委任和集团成员选任并用的方式产生代表人;集团仲裁的效率,受制于司法审查的限度。为确保集团仲裁的连贯和高效,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审查最低限度原则,在集团仲裁启动前和裁决后方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2-09-20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2-11-07

引用参考

唐力;赵以. 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J]. 学海,2022(05):16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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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
  • dc.contributor.author
  • 唐力;赵以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学海
  • dc.identifier.year
  • 2022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page
  • 164-173
  • dc.date.issued
  • 2022-09-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集团仲裁;;群体性纠纷;;“沉默条款”解释;;集团代表人;;司法审查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现行仲裁法在解决民商事群体性纠纷时面临困境,有必要嵌入集团仲裁规则予以解决。集团仲裁的启动,需解决仲裁条款解释问题。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表示“沉默”时,可授权仲裁庭作出解释,原则上应视默示为同意;集团仲裁的路径,以集团拟制为突破口。为避免加入制和退出制存在的弊端,可采用混合制,适当赋予集团仲裁申请人“集团自拟权”;集团仲裁的实施,需解决集团代表人产生问题。为及时启动集团仲裁并确保代表人的充分代表性,可采取仲裁庭委任和集团成员选任并用的方式产生代表人;集团仲裁的效率,受制于司法审查的限度。为确保集团仲裁的连贯和高效,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审查最低限度原则,在集团仲裁启动前和裁决后方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SKGH010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一带一路’统一国际商事法院构建研究”
  • dc.identifier.CN
  • 32-1308/C
  • dc.identifier.issn
  • 1001-9790
  • dc.identifier.if
  •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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