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法理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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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李永升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李永升 ; 安车宇

摘要:

“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以“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为核心的认定模式,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容易导致“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模糊、认定后果宽泛等问题。“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前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的要件,后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要件。只有在满足了积极要件且不符合消极要件时,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2-07-10

学科:

刑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提交日期

2022-08-08

引用参考

李永升,安车宇.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法理探寻[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2(04):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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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法理探寻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李永升;安车宇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2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volume
  • 41
  • dc.identifier.page
  • 133-140
  • dc.date.issued
  • 2022-07-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刑事责任能力;客观处罚条件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以“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为核心的认定模式,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容易导致“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模糊、认定后果宽泛等问题。“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前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的要件,后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要件。只有在满足了积极要件且不符合消极要件时,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1AFX011;20BFX099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球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未成年人司法先议权研究”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10-1318/C
  • dc.identifier.issn
  • 2095-9796
  • dc.identifier.if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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