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的属性重释与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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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李雨峰

归属院系:

民商法学院

作者:

李雨峰

摘要: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存在行政和司法两种确权模式,多数国家以一种模式为主,辅之另外一种模式进行矫正。我国专利确权采取的是行政模式,产生了程序冗长、关联诉讼、角色错位等问题。从申请人角度看,专利确权反映的是发明创造最终应否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从确权机构角度看,专利确权体现了行政确认的属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性质。就专利权而言,发明人的贡献是权利基础,国家专利行政机构的“登记”是行政确认,具有划定权利边界的功能。在管理知识财产的方法上,存在着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两种方法,不同的财产形态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国家专利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对专利采取哪种管理方法,重要的考量要素是效率。我国《专利法》应当引入司法确权,对其权限进行合理配置,以克服行政确权的局限。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2-05-18

学科:

知识产权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2-06-02

引用参考

李雨峰. 专利确权的属性重释与模式选择[J]. 中外法学,2022(03):66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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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专利确权的属性重释与模式选择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李雨峰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中外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2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volume
  • 34
  • dc.identifier.page
  • 663-682
  • dc.date.issued
  • 2022-05-1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专利确权;司法确权;确权属性;财产管理;二元模式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存在行政和司法两种确权模式,多数国家以一种模式为主,辅之另外一种模式进行矫正。我国专利确权采取的是行政模式,产生了程序冗长、关联诉讼、角色错位等问题。从申请人角度看,专利确权反映的是发明创造最终应否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从确权机构角度看,专利确权体现了行政确认的属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性质。就专利权而言,发明人的贡献是权利基础,国家专利行政机构的“登记”是行政确认,具有划定权利边界的功能。在管理知识财产的方法上,存在着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两种方法,不同的财产形态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国家专利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对专利采取哪种管理方法,重要的考量要素是效率。我国《专利法》应当引入司法确权,对其权限进行合理配置,以克服行政确权的局限。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ZDA063;19AFX016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高质量发展时期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专利确权机制改革研究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dc.identifier.CN
  • 11-2447/D
  • dc.identifier.issn
  • 1002-4875
  • dc.identifier.if
  • 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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