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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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周江

作者:

周江1,2 ;郝志鹏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模式,未能将善意取得规则与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有效的理据衔接,对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定,与海运物流领域的行业商事习惯及实践形成的海事司法"惯例"存在部分冲突。鉴于海运物流领域"债""物"要素高效集合与流转的行业特征,以及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交融适用的法律特征,建议根据实践需求,参考域外立法规制,在融通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理据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海商法》修改契机,确立海运物流领域无关债权下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债物二分"规则。

出版日期:

2021-12-31

学科:

法学

提交日期

2022-03-10

引用参考

周江;郝志鹏. 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J]. 法治论坛,2021(04):7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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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
  • dc.contributor.author
  • 周江;郝志鹏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治论坛
  • dc.publisher
  • Nomocracy Forum
  • dc.identifier.year
  • 2021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75-93
  • dc.date.issued
  • 2021-12-31
  • dc.subject
  • 海运物流;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理据融通;“债物二分”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模式,未能将善意取得规则与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有效的理据衔接,对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定,与海运物流领域的行业商事习惯及实践形成的海事司法"惯例"存在部分冲突。鉴于海运物流领域"债""物"要素高效集合与流转的行业特征,以及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交融适用的法律特征,建议根据实践需求,参考域外立法规制,在融通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理据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海商法》修改契机,确立海运物流领域无关债权下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债物二分"规则。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VHQ010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编号:20VHQ010)的阶段性成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if
  • 0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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