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及其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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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王杏飞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王杏飞1 ;王安冉

摘要:

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未要求以诉的方式行使;二是虽未规定以诉的方式行使,但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即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必须以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的形成权。在我国语境下,前两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应为确认之诉;后两类形成权的纠纷为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出版日期:

2021-10-25

学科:

法学

收录:

CSSCI-E

提交日期

2021-12-23

引用参考

王杏飞;王安冉. 论《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及其诉讼实现[J]. 广西社会科学,2021(1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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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及其诉讼实现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杏飞;王安冉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广西社会科学
  • dc.publisher
  •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 dc.identifier.year
  • 2021
  • dc.identifier.issue
  • 10
  • dc.identifier.volume
  • No.316
  • dc.identifier.page
  • 18-27
  • dc.date.issued
  • 2021-10-25
  • dc.subject
  • 《民法典》;形成权;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形成判决;确认判决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未要求以诉的方式行使;二是虽未规定以诉的方式行使,但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即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必须以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的形成权。在我国语境下,前两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应为确认之诉;后两类形成权的纠纷为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8SFB2027;KJZD-M201900301;2021FXY2021018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研究”(18SFB2027);重庆市教委重大科技项目“智能驾驶监管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KJZD-M20190030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1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与实务研究”(FXY2021018)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重庆市教委科研基金
  • dc.identifier.CN
  • 45-1185/C
  • dc.identifier.issn
  • 1004-6917
  • dc.identifier.if
  • 0.577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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