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

Public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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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江帆

作者:

江帆1

摘要:

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公共性。任何知识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人类既有的、公知公有的知识积累之上。赋予知识权利,与其说是民法上的"发现",不如说是一种制度上的"发明"。知识的无形、可复制等特征使其无法实现绝对的排他性所有。人工智能是人类公共知识的产物。相对于技术发明,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更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对于人类智力的创作,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其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性要求。同时,独创性并非法律保护的充要条件。如果说独创性是事实判断,法律是否赋权则是一种价值选择。综合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考量,目前不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赋权保护,应当使其归属于社会公共领域。

出版日期:

2020-11-19

学科: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0-11-27

引用参考

江帆. 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J]. 现代出版,2020(06):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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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
  • dc.contributor.author
  • 江帆
  • dc.contributor.author
  • Jiang Fan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现代出版
  • dc.publisher
  • Modern Publishing
  • dc.identifier.year
  • 2020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No.130
  • dc.identifier.page
  • 29-36
  • dc.date.issued
  • 2020-11-19
  • dc.subject
  •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智力财产;公共性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公共性。任何知识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人类既有的、公知公有的知识积累之上。赋予知识权利,与其说是民法上的"发现",不如说是一种制度上的"发明"。知识的无形、可复制等特征使其无法实现绝对的排他性所有。人工智能是人类公共知识的产物。相对于技术发明,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更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对于人类智力的创作,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其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性要求。同时,独创性并非法律保护的充要条件。如果说独创性是事实判断,法律是否赋权则是一种价值选择。综合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考量,目前不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赋权保护,应当使其归属于社会公共领域。
  • dc.identifier.CN
  • 11-5979/G2
  • dc.identifier.issn
  • 2095-0330
  • dc.identifier.if
  • 0.401
  • dc.subject.discipline
  • TP18;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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