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镜鉴

"Public Legal Person" as Object of Civil Execution——Taking "Legislation" of Taiwan in China as a Mi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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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高星阁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高星阁

摘要:

在我国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准备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之内涵。但由于我国民法典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公法人和私法人"这一传统法人分类方式,导致对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内涵界定的混乱。应当在立足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明确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应当包含中央或地方机关、营造物以及有关民生的公用事业,并通过"依法为公法人"作为兜底条款,实现与我国民法典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立法协调。

出版日期:

2020-04-20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0-07-07

引用参考

高星阁. 论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镜鉴[J]. 西部法学评论,2020(02):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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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镜鉴
  • dc.contributor.author
  • 高星阁
  • dc.contributor.author
  • Gao Xingge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西部法学评论
  • dc.publisher
  • Western Law Review
  • dc.identifier.year
  • 2020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No.144
  • dc.identifier.page
  • 73-81
  • dc.date.issued
  • 2020-04-20
  • dc.subject
  • 民事执行;公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我国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准备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之内涵。但由于我国民法典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公法人和私法人"这一传统法人分类方式,导致对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内涵界定的混乱。应当在立足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明确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应当包含中央或地方机关、营造物以及有关民生的公用事业,并通过"依法为公法人"作为兜底条款,实现与我国民法典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立法协调。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1616BFX035;20182018BS121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公法人民事执行问题研究”(16BFX035);2018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责任财产范围研究”(2018BS12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62-1198/D
  • dc.identifier.issn
  • 1674-3687
  • dc.identifier.if
  • 0.320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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