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例微信小程序案”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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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易健雄

作者:

易健雄1

摘要:

在"首例微信小程序案"中,法院依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微信小程序的技术原理,启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将微信小程序平台提供者腾讯公司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外,进而排除该条对腾讯公司的适用。这一解释路径颠倒了《侵权责任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适用关系,挑战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权威,不具有法解释学上的正当性。参考最高法院第83号指导案例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必要措施"的解释,可以达到同样的裁判结果,并实现法律适用的正当化。

出版日期:

2019-06-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0-04-16

引用参考

易健雄. 从“首例微信小程序案”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适用[J]. 中国版权,2019(03):26-29.

  • dc.title
  • 从“首例微信小程序案”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适用
  • dc.contributor.author
  • 易健雄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 dc.publisher
  • 中国版权
  • dc.publisher
  • China Copyright
  • dc.identifier.year
  • 2019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volume
  • No.105
  • dc.identifier.page
  • 26-29
  • dc.date.issued
  • 2019-06-15
  • dc.subject
  • 微信小程序;《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3号指导案例;“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首例微信小程序案"中,法院依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微信小程序的技术原理,启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将微信小程序平台提供者腾讯公司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外,进而排除该条对腾讯公司的适用。这一解释路径颠倒了《侵权责任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适用关系,挑战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权威,不具有法解释学上的正当性。参考最高法院第83号指导案例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必要措施"的解释,可以达到同样的裁判结果,并实现法律适用的正当化。
  • dc.identifier.CN
  • 11-4780/G2
  • dc.identifier.issn
  • 1671-4717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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