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契税优惠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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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李玉虎

作者:

李玉虎1

摘要:

<正>[目次]一、契税与地方税收二、契税优惠的内容变动三、契税优惠措施的类型四、契税优惠的实施效果五、契税优惠的法理评价六、契税优惠政策的取向一、契税与地方税收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替代了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契税的各项政策。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征税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单位、事业

出版日期:

2014-10-31

学科:

财政学

提交日期

2020-04-16

引用参考

李玉虎.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契税优惠述评[J].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14(00):22-44.

  • dc.title
  •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契税优惠述评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李玉虎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 dc.publisher
  •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 dc.identifier.year
  • 2014
  • dc.identifier.issue
  • 00
  • dc.identifier.volume
  • v.5
  • dc.identifier.page
  • 22-44
  • dc.date.issued
  • 2014-10-31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目次]一、契税与地方税收二、契税优惠的内容变动三、契税优惠措施的类型四、契税优惠的实施效果五、契税优惠的法理评价六、契税优惠政策的取向一、契税与地方税收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替代了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契税的各项政策。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征税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单位、事业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3SFB2039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地方税体系重构法律问题研究》(13SFB2039)
  • dc.subject.discipline
  •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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