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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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曹兴权

作者:

曹兴权 ;凌文君

摘要: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裁判中的运用自2016年以来显著增加。我国法院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论证、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关系的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平衡法律父爱保护主义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对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可包括:以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以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以程序义务与实质结果相结合的标准来审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是法律上独立但功能上互补的关系;以投资者交易能力的区分为前提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9-08-10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19-12-25

引用参考

曹兴权;凌文君.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J]. 湖北社会科学,2019(08):1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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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
  • dc.contributor.author
  • 曹兴权;凌文君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湖北社会科学
  • dc.publisher
  • Hubei Social Sciences
  • dc.identifier.year
  • 2019
  • dc.identifier.issue
  • 08
  • dc.identifier.volume
  • No.392
  • dc.identifier.page
  • 159-169
  • dc.date.issued
  • 2019-08-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过失相抵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裁判中的运用自2016年以来显著增加。我国法院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论证、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关系的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平衡法律父爱保护主义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对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可包括:以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以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以程序义务与实质结果相结合的标准来审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是法律上独立但功能上互补的关系;以投资者交易能力的区分为前提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10BFX085;CYB14066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10BFX085);重庆市教委研究生创新项目“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中的司法保守主义:实证与反思”(CYB14066)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42-1112/C
  • dc.identifier.issn
  • 1003-8477
  • dc.identifier.if
  • 0.236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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