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中国的再审启动程序

Through the case of Hugejiletu analysis of China's retrial starting procedure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麻瑾

导师:

李昌盛

导师单位:

法学院

学位:

硕士

语种:

其他

关键词:

呼格吉勒图案;刑事诉讼;再审启动程序

摘要:

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些重大的刑事冤错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长此以往,人们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纠正这些冤错案件需要通过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来进行。本文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通过对这个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来完善我国的再审启动程序。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三部分。引言主要介绍选择呼格吉勒图案作为研究案例的原因。呼格吉勒图是我国已确认被错杀的唯一一人,研究呼格吉勒图案更能暴露出我国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案从案发到再审宣判经历了三部刑诉法的实施。文章在分析的时候主要依据1996年刑诉法和2012年刑诉法。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该部分简单介绍呼格吉勒图案自案发,到“一案两凶”,再到再审宣告无罪的全过程。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48小时后,侦查机关认定,报案人之一呼格吉勒图是案件真凶。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2005年,赵志红落网,并称他才是1996年“4·09”案件真凶。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第二部分揭示呼格吉勒图案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首先,对原审法院的再审启动权的制约力度不够。内蒙古高院是作出本案生效裁判的机关,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有权启动本案的再审程序,但内蒙古高院却将案件久拖不决。是否启动再审,可以说是内蒙古高院的“一言堂”。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反对的声音,却没有对内蒙古高院形成有效的制约。第二,再审理由较为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新的证据”、“确有错误”的规定不够明确。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赵志红的有罪供述是否能够作为本案“新的证据”,认定本案“确有错误”究竟需要对“赵志红是真凶”一事查证属实还是仅查明原判证据“不确实充分”,内蒙古高院和内蒙古检察院对此持相反的看法。第三,再审申诉的相关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个部分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案外人的相关权利,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虽然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来访都能够认真对待,但对于他们的申诉却是一拖再拖,也不告知对方案件的审查进展。作为原案的案外人,赵志红因原审裁判收益,即没有承担本该属于他的法律责任,此时他向司法机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1996年刑诉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呼格吉勒图父母的申诉代理律师苗立想要查阅案卷材料的要求在案件启动再审之前一直被内蒙古高院拒绝。申诉代理律师从何时才能查阅案卷材料,能否与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阅卷权,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对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机制规定不全面。这里主要包括两点:第一点,我国虽然对法院审判案件应当接受公众监督有所规定,却没有明确再审审查应当如何接受监督。新华社记者汤计虽然坚持报道本案,但由于内蒙古高院并不向外公布对案件的审查进展,他获得信息的途径有限,不能对再审审查进行有效的监督活动;第二点,由于我国目前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比较严格,内蒙古高院担心如果启动再审程序纠错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时顾虑颇多,这直接导致了案件审查时间的延长。第三部分则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启动再审制度。首先,需要强化对再审启动权的制约。根据“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我们不能从司法机关外部过多地干涉法院的再审启动权,但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功能,确保人民法院合理行使权力。其次,在对再审启动权进行制约的同时,还可以多适用指令再审。呼格吉勒图案虽然是内蒙古高院最终启动再审,但内蒙古法律界曾一度呼吁本案通过指令再审进行异地审理。从海南陈满案和河北聂树斌案(山东高院仍在进行再审复查)的效果来看,指令再审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再审启动的脚步,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推广使用。再次,对“新的证据”、“确有错误”进行详细规定,使今后的再审申请和审查具有明确的标准。2012年刑诉法对“新的证据”、“确有错误”都进行了增加规定,比1996年刑诉法更加详细,但可操作性仍然较差,需要进一步明确“新的证据”、“确有错误”的内容。例如,2005年赵志红所作的供述应当属于“新发现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因此,出现了新的犯罪人应当被列举在“新的证据”当中。当年的侦查人员虽然提取了案发现场的血迹,但没有将其与呼格吉勒图作DNA检测等同一性监测,属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导致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第四,对再审申诉的相关权利进行更有效地保障。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一直得不到内蒙古高院对案件的审查结果,除了不停地上访之外,只能苦苦等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案件的审查进展。赵志红向司法机关“倒逼”,要求承担本应属于他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虽然十分罕见,但应当预见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类似情况(王书金也向司法机关供述“他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此时应当允许案外人在没有被原审裁判侵害合法利益时也能够进行申诉。保证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使代理律师及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这不仅能够帮助申诉人进行申诉,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案件再审审查。因此,应当赋予申诉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同等的阅卷权。最后,法院应当主动公布案件审查进展,使媒体能够及时获取案件审查的相关信息,并对再审审查进行合理并有效监督。拒绝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只对法官因故意或违反法定程序酿成的错案追究责任,对因其他客观或不可避免的原因(如当时的技术水平或法官的认识能力、思维局限性等)造成的错案持宽容态度,使其达到预防错案发生和合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目的。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19-04-11

引用参考

麻瑾.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中国的再审启动程序[D]. 西南政法大学,2016.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中国的再审启动程序
  • dc.title
  • Through the case of Hugejiletu analysis of China's retrial starting procedure
  • dc.contributor.schoolno
  • 20140042011165
  • dc.contributor.author
  • 麻瑾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法学院
  • dc.contributor.degree
  • 硕士
  • dc.contributor.childdegree
  • 法律硕士
  • dc.contributor.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16
  • 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昌盛
  • dc.contributor.advisorAffiliation
  • 法学院
  • dc.language.iso
  • 其他
  • dc.subject
  • 呼格吉勒图案;刑事诉讼;再审启动程序
  • dc.subject
  • the case of hugejiletu;the criminal procedure;criminal retrial starting procedure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些重大的刑事冤错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长此以往,人们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纠正这些冤错案件需要通过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来进行。本文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通过对这个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来完善我国的再审启动程序。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三部分。引言主要介绍选择呼格吉勒图案作为研究案例的原因。呼格吉勒图是我国已确认被错杀的唯一一人,研究呼格吉勒图案更能暴露出我国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案从案发到再审宣判经历了三部刑诉法的实施。文章在分析的时候主要依据1996年刑诉法和2012年刑诉法。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该部分简单介绍呼格吉勒图案自案发,到“一案两凶”,再到再审宣告无罪的全过程。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48小时后,侦查机关认定,报案人之一呼格吉勒图是案件真凶。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2005年,赵志红落网,并称他才是1996年“4·09”案件真凶。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第二部分揭示呼格吉勒图案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首先,对原审法院的再审启动权的制约力度不够。内蒙古高院是作出本案生效裁判的机关,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有权启动本案的再审程序,但内蒙古高院却将案件久拖不决。是否启动再审,可以说是内蒙古高院的“一言堂”。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反对的声音,却没有对内蒙古高院形成有效的制约。第二,再审理由较为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新的证据”、“确有错误”的规定不够明确。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赵志红的有罪供述是否能够作为本案“新的证据”,认定本案“确有错误”究竟需要对“赵志红是真凶”一事查证属实还是仅查明原判证据“不确实充分”,内蒙古高院和内蒙古检察院对此持相反的看法。第三,再审申诉的相关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个部分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案外人的相关权利,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虽然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来访都能够认真对待,但对于他们的申诉却是一拖再拖,也不告知对方案件的审查进展。作为原案的案外人,赵志红因原审裁判收益,即没有承担本该属于他的法律责任,此时他向司法机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1996年刑诉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呼格吉勒图父母的申诉代理律师苗立想要查阅案卷材料的要求在案件启动再审之前一直被内蒙古高院拒绝。申诉代理律师从何时才能查阅案卷材料,能否与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阅卷权,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对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机制规定不全面。这里主要包括两点:第一点,我国虽然对法院审判案件应当接受公众监督有所规定,却没有明确再审审查应当如何接受监督。新华社记者汤计虽然坚持报道本案,但由于内蒙古高院并不向外公布对案件的审查进展,他获得信息的途径有限,不能对再审审查进行有效的监督活动;第二点,由于我国目前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比较严格,内蒙古高院担心如果启动再审程序纠错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时顾虑颇多,这直接导致了案件审查时间的延长。第三部分则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启动再审制度。首先,需要强化对再审启动权的制约。根据“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我们不能从司法机关外部过多地干涉法院的再审启动权,但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功能,确保人民法院合理行使权力。其次,在对再审启动权进行制约的同时,还可以多适用指令再审。呼格吉勒图案虽然是内蒙古高院最终启动再审,但内蒙古法律界曾一度呼吁本案通过指令再审进行异地审理。从海南陈满案和河北聂树斌案(山东高院仍在进行再审复查)的效果来看,指令再审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再审启动的脚步,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推广使用。再次,对“新的证据”、“确有错误”进行详细规定,使今后的再审申请和审查具有明确的标准。2012年刑诉法对“新的证据”、“确有错误”都进行了增加规定,比1996年刑诉法更加详细,但可操作性仍然较差,需要进一步明确“新的证据”、“确有错误”的内容。例如,2005年赵志红所作的供述应当属于“新发现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因此,出现了新的犯罪人应当被列举在“新的证据”当中。当年的侦查人员虽然提取了案发现场的血迹,但没有将其与呼格吉勒图作DNA检测等同一性监测,属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导致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第四,对再审申诉的相关权利进行更有效地保障。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一直得不到内蒙古高院对案件的审查结果,除了不停地上访之外,只能苦苦等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案件的审查进展。赵志红向司法机关“倒逼”,要求承担本应属于他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虽然十分罕见,但应当预见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类似情况(王书金也向司法机关供述“他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此时应当允许案外人在没有被原审裁判侵害合法利益时也能够进行申诉。保证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使代理律师及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这不仅能够帮助申诉人进行申诉,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案件再审审查。因此,应当赋予申诉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同等的阅卷权。最后,法院应当主动公布案件审查进展,使媒体能够及时获取案件审查的相关信息,并对再审审查进行合理并有效监督。拒绝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只对法官因故意或违反法定程序酿成的错案追究责任,对因其他客观或不可避免的原因(如当时的技术水平或法官的认识能力、思维局限性等)造成的错案持宽容态度,使其达到预防错案发生和合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目的。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some wrongful convictions have been disclose.Correct the misjudged cases needs to be carried out by starting the criminal retrial procedure. Through the various problems exposed in the case of hugejiletu to start the retrial procedure,to perfect our country's retrial procedure.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troductions,straight matter(three chapters)and conclusion.The introduction mainly introduces the reason why to choose the case to study.The first part is the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On April 9,1996, there was a rape homicide happened in Hohhot.On June 10,hugejiletu was executed.Zhi-hong zhao who were caught in 2005,said that he was the murderer of the”4·09”case in 1996 .On December 15,the court retrial acquitted hugejiletu in Inner Mongolia.The second part reveals the problems exposed to the case.First of all,to the court for retrial starting power restriction is not strong enough.Second,the retrial reason is relatively fuzzy,not operable.Third,the retrial petition related rights can not get full guarantee.Fourth,to start retrial procedure after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regulation is not comprehensive.The wrong case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too strict.In addition, the media not to retry review for effective supervision activities.The third part i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ccording to the questions of the second part.First,strengthen the power of criminal retrial starting.Second,when restricting the retrial startup,the applicable instruction retry.Third,need to be further retrial reason. Fourth, the related rights of retrial petition should be guaranteed more effectively. Finally,refuse to strict wrong case responsibility system.Tolerance judge's mistake. Gold is no pure gold, no one is perfect.In addition, the court shall voluntarily disclosed case review progress in order to the media supervision.
  • dc.subject.discipline
  • D
  • dc.date.issued
  • 2026-03-23
  • dc.date.oralDefense
  • 2016-05-1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