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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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王洪

作者:

王洪 ;张伟

摘要: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4-01-05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E

提交日期

2018-11-13

引用参考

王洪;张伟. 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J]. 天府新论,2014(01):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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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洪;张伟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天府新论
  • dc.publisher
  • Tianfu New Idea
  • dc.identifier.year
  • 201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volume
  • No.175
  • dc.identifier.page
  • 89-94
  • dc.date.issued
  • 2014-01-0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类型化;;履行艰难规则;;目的不达规则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同法国际统一与区域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2BFX085)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论合同目的不达——以〈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和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的解释论》(项目编号:2012-XZYJS038)研究成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51-1035/C
  • dc.identifier.issn
  • 1004-0633
  • dc.identifier.if
  • 0.322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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