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抑扬——兼评《证券法》第8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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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唐烈英 ; 唐林垚

摘要:

要约收购利弊兼具。我国以收购方式决定是触发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触发持股比例低,似乎比欧美国家更弘扬要约收购,但是,部分要约没有持股比例上限、要约收购豁免宽泛无度,为收购人规避要约及全面要约留下法律漏隙,抑制了要约收购。我国应根据国情,保留部分要约;采用各国通行做法:以持股比例作为触发要约收购依据,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0%触发部分要约,持有公司股份30%触发全面要约,仅豁免全面要约而非要约收购方式,以利于我国的公司收购的触发及豁免与国际社会接轨,不失公正地均衡收购各方利益,达到实现治理公司、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8-09-01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CSSCI;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提交日期

2018-10-09

引用参考

唐烈英;唐林垚. 论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抑扬——兼评《证券法》第88条第1款[J]. 社会科学研究,2018(05):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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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抑扬——兼评《证券法》第88条第1款
  • dc.contributor.author
  • 唐烈英;唐林垚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社会科学研究
  • dc.publisher
  •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 dc.identifier.year
  • 2018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No.238
  • dc.identifier.page
  • 77-87
  • dc.date.issued
  • 2018-09-0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要约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30%;;公司股份30%;;部分要约;;全面要约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要约收购利弊兼具。我国以收购方式决定是触发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触发持股比例低,似乎比欧美国家更弘扬要约收购,但是,部分要约没有持股比例上限、要约收购豁免宽泛无度,为收购人规避要约及全面要约留下法律漏隙,抑制了要约收购。我国应根据国情,保留部分要约;采用各国通行做法:以持股比例作为触发要约收购依据,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0%触发部分要约,持有公司股份30%触发全面要约,仅豁免全面要约而非要约收购方式,以利于我国的公司收购的触发及豁免与国际社会接轨,不失公正地均衡收购各方利益,达到实现治理公司、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 dc.identifier.CN
  • 51-1037/C
  • dc.identifier.issn
  • 1000-4769
  • dc.identifier.if
  • 0.653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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