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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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孙宁华

作者:

孙宁华

摘要:

<正> 案例一 1994年2月,××县平坝乡高家村女青年高玉芹与邻村青年刘岩订婚,同年10月,高玉芹又向刘岩提出解除婚约。刘岩坚决不同意,争吵之中,刘大打出手,致高重伤。高母向县公安局控告刘故意伤害,县公安局的接待人员说,此案的性质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属自诉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高母找到县人民法院,法院又说此案已构成重伤害,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审理。高母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也不接受,理由是该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方面的犯罪,因而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语种:

中文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孙宁华.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J]. 四川自考(综合版),1997(09):62-63.

  • dc.title
  •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 dc.contributor.author
  • 孙宁华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四川自考(综合版)
  • dc.identifier.year
  • 1997
  • dc.identifier.issue
  • 09
  • dc.identifier.page
  • 62-63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 案例一 1994年2月,××县平坝乡高家村女青年高玉芹与邻村青年刘岩订婚,同年10月,高玉芹又向刘岩提出解除婚约。刘岩坚决不同意,争吵之中,刘大打出手,致高重伤。高母向县公安局控告刘故意伤害,县公安局的接待人员说,此案的性质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属自诉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高母找到县人民法院,法院又说此案已构成重伤害,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审理。高母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也不接受,理由是该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方面的犯罪,因而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 dc.subject.discipl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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