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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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秦洁 ; 孙莹 ; 谭启平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谭启平;孙莹;秦洁;皮晓青;王伟;张玉敏. 重庆市科技创新立法研究[Z]. 国家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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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description.category
  • 软科学
  • dc.title
  • 重庆市科技创新立法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谭启平;孙莹;秦洁;皮晓青;王伟;张玉敏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description.level
  • 未评价
  • dc.date.issued
  • 2012-05-08
  • dc.subject
  • 科技创新;立法;重庆市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该课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有: (一)总结了科技创新的时代意义。课题研究认为,科技创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一以贯之的治国方略,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这一国家重大战略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实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重庆期望的内在要求,是实现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让重庆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模范城市”的保证,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意义。 (二)考察了美国、加拿大、欧盟、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西等国家的科技创新与法治保障实践。考察发现:面对当今科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做出了基本相同的战略选择,即将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以科技法律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科技立法与科技进步同行;同时,在这些国家里,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在支持和推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科技的良性发展需要法律注入,科技创新得益于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这为我国相应的科技创新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深入剖析了我国科技创新实践中应注重的几个问题。就突显政府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用的问题,课题组认为可采取的相应措施有: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确定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围绕“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的八大目标,确定重庆市相应的重大科技专项并组织实施;制定并落实激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配套政策,提高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和科研资金的比例和数量,利用公权力,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完成人的各项权利。就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强化的问题,课题组认为:应继续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这一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首选模式,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应鼓励企业多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科技攻关任务;宜强制和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品牌战略、标准战略、引进技术的后续改进战略、人才战略);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的政府支持;同时应持续推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费用的政策优惠,综合利用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就农业科技创新问题,课题组在阐述了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的基本过程后,重点分析了农业科技创新投资体系构建和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的问题。就前一个问题,课题组认为,除了政府的资金投入外,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体系的构建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创建完善的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体系;鼓励农业科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建立农村科技建设基金。就后一个问题,课题组认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推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应强化国家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供给体的地位;提高农业科研机构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重视农业院校作为当今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基地的作用;加强农民科技素质建设,以利于科技成果物质形态的展现。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扶持的问题,项目研究重点分析了法治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中的作用,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的现状,建议:充分贯彻和实施法律,创造和维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公平市场环境;继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制定和实施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各种优惠政策,并有选择性的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项目研究分析了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中地位和作用、现状与不足以及应对措施,着重就建立高校科技联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四)全面阐析了我国科技创新法制现状。课题研究认为,通过一系列的科技立法,我国初步建立起包括科技研发法律制度、科技成果法律制度以及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在内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了科技创新,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科技创新立法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的经验有限,立法的理论研究也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因此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观念上仍有重政策轻法律的局部性倾向; 二是没有规范科技创新的基本法律; 三是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不完整,科技创新的某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 四是现行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制度缺陷; 五是某些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操作性较差,实施效果不理想。 (五)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现状与不足,项目组提出的完善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即是: 第一,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写入宪法,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宪法依据;第二,制定科技创新法,为科技创新提供基本法的保障; 第三,通过创制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构建起以科技创新基本法为核心,包括科技研发法律制度、科技成果法律制度以及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在内的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要强化和保障科技投入,具体要做到: 第一,制定专门的科技投入法,为科技投入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 第二,培植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 第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机制。 三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即: 第一,明确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强化政府的科技服务职能; 第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学研一体化”机制; 第三,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逐步培植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具体努力方向为: 第一,完善科技财政法律制度,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财政支持; 第二,完善科技税收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税法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 第三,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激发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五是加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创新点有: (一)考察了美国、加拿大、欧盟、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西等国家的科技创新与法治保障实践。 (二)就我国科技创新实践中应注重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包括政府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用的突显、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扶持、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课题组就这些问题发表了具体看法和意见。 (三)在总结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全面而系统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建议。
  • dc.identifier.CertificateEvaNo
  • CSTC.2008CE9182
  • dc.contributor.evaAffiliation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dc.date.evaluated
  • 2012-05-08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2.17
  • dc.description.duration
  • 2008-1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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