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典体例的变化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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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吕志兴

作者:

吕志兴

摘要:

宋初,仅《宋刑统》是律、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神宗时进行立法改革,编订将敕、令、格、式、申明等统一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典。自元丰至宋末,宋代几乎所有的法律均以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形式出现,从而形成有宋一代法典体例的极为独特的特点。多种法律形式合编具有各法律形式更加协调统一、内容集中便于查阅、立法灵活快捷等优点,是法律法典化的的最高级形态。宋代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普遍化,是中国古代立法技术臻于完善的表现,也是中华法系臻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语种:

中文

学科:

法律史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吕志兴. 宋代法典体例的变化及意义[A]. 中华民族优秀法律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C]. ,2014:2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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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宋代法典体例的变化及意义
  • dc.contributor.author
  • 吕志兴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contributor.conference
  • 中华民族优秀法律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讨会
  • dc.publisher
  • 中华民族优秀法律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
  • dc.description.level
  • 国家级
  • dc.identifier.year
  • 2014
  • dc.identifier.page
  • 233-239
  • dc.date.issued
  • 2014-11-0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宋代;;法典体例;;多种法律形式合编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宋初,仅《宋刑统》是律、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神宗时进行立法改革,编订将敕、令、格、式、申明等统一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典。自元丰至宋末,宋代几乎所有的法律均以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形式出现,从而形成有宋一代法典体例的极为独特的特点。多种法律形式合编具有各法律形式更加协调统一、内容集中便于查阅、立法灵活快捷等优点,是法律法典化的的最高级形态。宋代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普遍化,是中国古代立法技术臻于完善的表现,也是中华法系臻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 dc.contributor.organizer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 dc.identifier.date
  • 2014-11-01
  • dc.identifier.addr
  • 中国北京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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