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死刑应怎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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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莫丹谊

作者:

莫丹谊

摘要:

<正> 一、案情1997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忻州分院审查起诉处李怀忠等人在原平市看守所对盗窃罪犯李明、王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发现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省高级法院1997年9月19日就已经做出的二审裁定和9月29日下午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于10月4日才送达罪犯本人。即意识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而修订后的国家刑法规定除盗窃国家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的盗窃犯不再适用死刑。于是当即与负责刑场执行的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交涉,回答说此案已由最高人民法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00-10-15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莫丹谊. 此案的死刑应怎样停止执行[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05):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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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此案的死刑应怎样停止执行
  • dc.contributor.author
  • 莫丹谊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publisher
  •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dc.identifier.year
  • 2000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page
  • 86-88
  • dc.date.issued
  • 2000-10-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 一、案情1997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忻州分院审查起诉处李怀忠等人在原平市看守所对盗窃罪犯李明、王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发现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省高级法院1997年9月19日就已经做出的二审裁定和9月29日下午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于10月4日才送达罪犯本人。即意识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而修订后的国家刑法规定除盗窃国家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的盗窃犯不再适用死刑。于是当即与负责刑场执行的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交涉,回答说此案已由最高人民法
  • dc.identifier.CN
  • 50-5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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