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级管辖变更程序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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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旭

归属院系:

党委宣传部

作者:

张旭

摘要:

<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移送上级法院审判,或者交下去、提上来审判两种方式改变审判级别管辖。前者适用于下级法院,后者适用于上级法院。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级管辖的变更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的具体程序,因而审判实践中的作法很不一致,不少法院在改变审判级别管辖时,完全不顾控诉与审判的基本关系和要

语种:

中文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张旭. 关于审级管辖变更程序的法律思考[J]. 人民检察,1992(12):7-8.

  • dc.title
  • 关于审级管辖变更程序的法律思考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旭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人民检察
  • dc.identifier.year
  • 1992
  • dc.identifier.issue
  • 12
  • dc.identifier.page
  • 7-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移送上级法院审判,或者交下去、提上来审判两种方式改变审判级别管辖。前者适用于下级法院,后者适用于上级法院。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级管辖的变更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的具体程序,因而审判实践中的作法很不一致,不少法院在改变审判级别管辖时,完全不顾控诉与审判的基本关系和要
  • dc.subject.discip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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