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证明材料证据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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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旭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张旭

摘要:

<正>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单位的保卫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科、处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的侦破案件的有关材料。这类书面材料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它的类型应根据取证方式和证据的外部特征,分别归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之一。如,以询问证人的方式形成的笔录,

语种:

中文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张旭. 对单位证明材料证据性的探讨[J]. 人民检察,1989(02):11-12.

  • dc.title
  • 对单位证明材料证据性的探讨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旭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
  • dc.publisher
  • 人民检察
  • dc.identifier.year
  • 1989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page
  • 11-12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单位的保卫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科、处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的侦破案件的有关材料。这类书面材料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它的类型应根据取证方式和证据的外部特征,分别归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之一。如,以询问证人的方式形成的笔录,
  • dc.subject.discipl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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