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目的评估与重构——兼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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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江帆

作者:

曾野 ; 江帆

摘要:

<正>从古至今,土地制度均是国之根本,然则我国之情况尤为特殊,在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下,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分而治之,更增添了我国土地制度之复杂性。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又可谓土地制度之本,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构建之基石。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端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产生之初依靠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来约束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早期的土地承包经营[1]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受国家政策所调整,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定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项目,如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一些";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11月下发《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5-11-30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曾野;江帆. 《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目的评估与重构——兼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论[J]. 经济法论坛,2015(01):19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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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目的评估与重构——兼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论
  • dc.contributor.author
  • 曾野;江帆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经济法论坛
  • dc.publisher
  •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 dc.identifier.year
  • 201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volume
  • v.14
  • dc.identifier.page
  • 192-204
  • dc.date.issued
  • 2015-11-3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从古至今,土地制度均是国之根本,然则我国之情况尤为特殊,在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下,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分而治之,更增添了我国土地制度之复杂性。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又可谓土地制度之本,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构建之基石。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端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产生之初依靠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来约束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早期的土地承包经营[1]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受国家政策所调整,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定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项目,如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一些";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11月下发《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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