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刑时代:中国法律传统肇始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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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龙大轩 ; 梁健

作者:

龙大轩 ; 梁健

摘要:

上古夏商周作为礼刑时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之基。这段时期的礼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礼既具备了道德规范的形式,又具备法律规范的形式。其时并不存在独立于礼的法,其法律形式主要是"礼"与"刑"。礼乃行为规范,刑为制裁手段,即刑罚。刑依赖于礼而存在,囊括在礼的范围之中。所以上古夏商周,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出礼入刑,这是中国法律传统礼法体系的原生状态。夏商周礼乐刑政"大统"的确立,既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也是后世道统所源与"大经大法"所本。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6-09-20

学科:

法律史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龙大轩;梁健. 礼刑时代:中国法律传统肇始之基[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05):16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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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礼刑时代:中国法律传统肇始之基
  • dc.contributor.author
  • 龙大轩;梁健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 dc.publisher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dc.publisher
  • ECUPL Journal
  • dc.identifier.year
  • 2016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v.19;No.108
  • dc.identifier.page
  • 169-177
  • dc.date.issued
  • 2016-09-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礼刑时代;;中国法律传统;;上古夏商周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上古夏商周作为礼刑时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之基。这段时期的礼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礼既具备了道德规范的形式,又具备法律规范的形式。其时并不存在独立于礼的法,其法律形式主要是"礼"与"刑"。礼乃行为规范,刑为制裁手段,即刑罚。刑依赖于礼而存在,囊括在礼的范围之中。所以上古夏商周,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出礼入刑,这是中国法律传统礼法体系的原生状态。夏商周礼乐刑政"大统"的确立,既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也是后世道统所源与"大经大法"所本。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项目号13AFX003);;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法律文化研究传播协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31-2005/D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622
  • dc.identifier.if
  • 1.394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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