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王勇

归属院系:

刑事侦查学院

作者:

王勇 ;滕静

摘要: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其客观性和关联性同其他证据形式相比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鉴定意见不是案件事实直接产生的,也不是人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而是鉴定人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对案件中涉及的其他证据相关情况的判断,其与案件事实不存在直接的联系。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应当是依附于其他证据的辅助性证明工具,而非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种重新定位还需加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6-04-20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王勇;滕静. 鉴定意见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J].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02):22-25.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鉴定意见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勇;滕静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 dc.publisher
  •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 dc.publisher
  •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 dc.identifier.year
  • 201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v.26;No.122
  • dc.identifier.page
  • 22-25
  • dc.date.issued
  • 2016-04-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鉴定意见;;证据形式;;证据瑕疵;;诉讼地位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其客观性和关联性同其他证据形式相比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鉴定意见不是案件事实直接产生的,也不是人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而是鉴定人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对案件中涉及的其他证据相关情况的判断,其与案件事实不存在直接的联系。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应当是依附于其他证据的辅助性证明工具,而非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种重新定位还需加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
  • dc.identifier.CN
  • 41-1439/D
  • dc.identifier.issn
  • 1009-3192
  • dc.identifier.if
  • 0.094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5.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