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作品编曲的可著作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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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耕

作者:

张耕 ;刘超

摘要:

音乐作品编曲是对音乐如何表现、以何种方式表达的创作,编曲过程基本上决定了音乐作品最终表现形式和表达效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改编作品的保护,音乐编曲作为音乐改编的一个种类,只要满足改编作品的要求,即以原作品为基础的表达和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就应该认定为"编曲作品",并承认编曲者的著作权人地位,使编曲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并未给予编曲以作品认定,这也凸显出改变编曲尴尬法律地位的紧迫性。认定音乐编曲的作品地位,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是尊重著作权法制度的目标与价值的体现。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6-04-20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张耕;刘超. 论音乐作品编曲的可著作权性[J]. 西部法学评论,2016(0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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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音乐作品编曲的可著作权性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耕;刘超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部法学评论
  • dc.publisher
  • Western Law Review
  • dc.identifier.year
  • 201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No.120
  • dc.identifier.page
  • 23-30
  • dc.date.issued
  • 2016-04-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音乐作品;;编曲;;独创性;;著作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音乐作品编曲是对音乐如何表现、以何种方式表达的创作,编曲过程基本上决定了音乐作品最终表现形式和表达效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改编作品的保护,音乐编曲作为音乐改编的一个种类,只要满足改编作品的要求,即以原作品为基础的表达和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就应该认定为"编曲作品",并承认编曲者的著作权人地位,使编曲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并未给予编曲以作品认定,这也凸显出改变编曲尴尬法律地位的紧迫性。认定音乐编曲的作品地位,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是尊重著作权法制度的目标与价值的体现。
  • dc.identifier.CN
  • 62-1198/D
  • dc.identifier.issn
  • 1674-3687
  • dc.identifier.if
  • 0.202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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