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与规制的技术及其原理——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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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廖中洪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廖中洪

摘要:

鉴于民事诉讼形式理性的基本特征、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以及诉讼模式的限制,域外对于"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普遍采用的是具体行为罗列式的立法规定技术,而且也多视角、多方位地设置了多层次、多种类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目前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作为"恶意诉讼"成立必要条件的立法规定,以及简要、单一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6-03-30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廖中洪. “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与规制的技术及其原理——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合理性[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02):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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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与规制的技术及其原理——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合理性
  • dc.contributor.author
  • 廖中洪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dc.publisher
  •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dc.identifier.year
  • 201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No.145
  • dc.identifier.page
  • 93-103
  • dc.date.issued
  • 2016-03-3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恶意诉讼”;;立法技术;;规制措施;;规制机制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鉴于民事诉讼形式理性的基本特征、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以及诉讼模式的限制,域外对于"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普遍采用的是具体行为罗列式的立法规定技术,而且也多视角、多方位地设置了多层次、多种类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目前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作为"恶意诉讼"成立必要条件的立法规定,以及简要、单一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
  • dc.identifier.CN
  • 62-1129/D
  • dc.identifier.issn
  • 1007-788X
  • dc.identifier.if
  • 0.379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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