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规定的实证分析——以北京市某区法院裁判文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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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郜永昌

作者:

郜永昌

摘要:

<正>目次一、导论二、多样性:分配主体标准规定的现状三、有限性:救济规定现状与缺陷四、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规定的完善一、导论(一)消亡的制度红利对于当下的农村土地制度而言,当土地承包制所创造的"制度红利"渐趋消亡时,人们将目光转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层面。对于所有权制度尤其是主体制度改革,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有名无实,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权能虚置,与民事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3-12-31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郜永昌.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规定的实证分析——以北京市某区法院裁判文书为例[J]. 经济法论坛,2013(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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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规定的实证分析——以北京市某区法院裁判文书为例
  • dc.contributor.author
  • 郜永昌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经济法论坛
  • dc.publisher
  • A Symposium on Economic Law
  • dc.identifier.year
  • 2013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v.11
  • dc.identifier.page
  • 305-311
  • dc.date.issued
  • 2013-12-3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目次一、导论二、多样性:分配主体标准规定的现状三、有限性:救济规定现状与缺陷四、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规定的完善一、导论(一)消亡的制度红利对于当下的农村土地制度而言,当土地承包制所创造的"制度红利"渐趋消亡时,人们将目光转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层面。对于所有权制度尤其是主体制度改革,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有名无实,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权能虚置,与民事主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研究课题“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研究”
  • dc.identifier.if
  • 0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3.2;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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